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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裁判官杜浩成昨裁決時,在眾多學校批出的合約中,特別提及蘇有恆於2002年8月把一項批予大洋清潔服務公司的合約,大洋以每月收費2.7萬元為學校提供清潔服務。根據教育局的招標工程指引,工程金額5萬元以上,要公開招標,並由至少5家承建商競投。杜官指出,以每月2.7萬元清潔費計算,每年的清潔費超過5萬元,批評以月費形式簽署合約的做法,明顯想繞過公開招標程序,加上大洋於2007年初上調服務費,屬嚴重違規項目。
官促當局跟進監管制度
杜官指出,即使一名沒有核數資格的人,只要花半小時查看學校帳目,亦可發現案中學校的違規情況,即以月費形式或分拆工程來繞過公開招標程序,而且在教育局的指引中,並沒有清楚訂明若有嚴重違規情況出現,可能涉及刑事檢控的警告,反映教育局對資助學校的監管出現漏洞。杜官稱,雖然理解教育局的校本理念,但局方每年把不少資金批予資助小學,涉及不少公帑的運用,希望局方跟進相關的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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