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可作內部認購、預留,所有單位需公開發售。
2. 首批推售單位*,必須經市建局同意。
3. 不可出售任何單位予協助銷售推廣樓盤的物業代理行及中介人,包括參與銷售樓盤的工作人員。
4. 首批出售單位*只能售予個人名義買家,公司名義買家不能購買該批單位。
5. 每個住宅項目,公司名義買家不可超過整個樓盤可售單位的10%。
6. 同一個住宅項目內,任何私人、公司名義買家,不可購買多過2個單位。若同一個人持有兩間公司,視為兩個獨立買家看待。
7. 合作發展商及其控股公司的任何董事局成員、經理級或以上的高層職員,及根據港交所主板上市規則說明的相關人士,希望購買任何單位,都需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以書面向市建局申報。但根據私隱,市建局不會公佈姓名,只會公佈有關單位由發展商關聯人士購入。
8. 售樓期間,發展商需在網頁、及售樓處公開發放以下資訊:
a)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24小時內,公佈成交單位資料,包括單位資料、樓價及成交日期等;
b)除第一批價單外,所有單位價單須在公佈後一小時內,發放、張貼於售樓處。而第一張價單及樓書則按照地產建設商會指引發放;
c)合作發展商的高層職員及相關人士的成交資料,需要在市建局簽訂臨時買賣合約24小時內發放,但根據私隱,買家姓名可獲豁免。
註:*根據政府「九招」定義,小型項目首批推售單位需為30伙或30%、大型項目需為50伙或50%,以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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