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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前童軍旅長任振強於07年在將軍澳彩明苑教13歲少年童軍無牌駕駛時,不幸撞斃7歲男童鄭劍。鄭母徐月華入稟高等法院,指慘劇令她遭受精神創傷,向任振強及童軍林俊傑雙親白瑞銀及林雪忠索償。
指慘劇令精神受創傷
入稟狀指,首被告任振強於07年5月6日容許和指示次被告林俊傑駕駛汽車,導致原告兒子死亡,原告指責案中被告們的疏忽導致其幼子死亡。
任振強(40歲)於08年4月在區域法院就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頂包等6項罪名,被判入獄10個月及停牌兩年,但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同年9月於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勝訴,把刑期提升至1年10個月,而案發時13歲的童軍林俊傑則獲控方不起訴,並為特赦證人頂證任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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