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酒後駕駛,前稱「醉酒駕駛」,罪名中的着眼點,兩者並不相同,測試方法亦有別。舊例的其中一個測試方法,是着司機「行直線」,以斷定他有否喝醉,準則較為含糊。至於現行的「酒駕」定義,則不在於駕駛者是否「喝醉」,而是究竟有沒有飲酒,並且是究竟飲了多少份量!
法律的新觀念,並不要求駕駛者滴酒不沾,卻限定了不能超出若干範圍。
按目前的規定,駕駛者的呼氣樣本,其中酒精含量每一百毫升若超過二十二微克,便屬違法。以正常人的「酒量」,這「上限」等於是一百毫升的餐酒、三十毫升的威士忌,或是兩杯標準份量的啤酒,實也是相對地寬鬆也!
未來,當局建議將違規司機的懲罰,以其體內的酒精濃度作量刑標準。例如,酒精呼氣含量二十二至三十五微克屬第一級,首次判罰的停牌時間為六個月,再犯者停牌兩年;第二級則是指酒精含量介乎三十六至六十六微克,首次觸犯者將會被停牌一年;至於第三級,酒精含量達六十六微克以上,單是第一次干犯者,停牌年期就會提高至兩年!
一言以蔽之,「不是『有沒有飲酒』,而是有沒有超標!」早前葉童的「酒駕」案件,其中一個「起因」,便是她對自己體內的酒精含量有否超標,作出了錯誤估計。可幸的,是葉童畢竟也只屬於輕微超標,被罰停牌四個月及罰款六千元,亦只是為自己的「判斷錯誤」負上責任。
預防勝於治療,要杜絕醉酒駕駛,除了法律硬件外,相信飲宴場地和酒吧等的「軟件」配合亦同樣重要!現時巿面上,已有一些酒精呼氣測試紙和酒精測試器,它們既所費不多,而又可以檢測賓客體內的酒精含量是否超標,並作出提醒,對各個主辦單位來說,又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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