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簽名,是一個人的重要身份象徵,它代表著承諾、默許、支持、存在……所以,不單止是在莊嚴的婚禮中,在任何情況下,簽名都應該是神聖的。
不少歌迷、樂迷,為了一個偶像簽名,可以通宵達旦地在偶像出沒的地方苦候,當對方大筆一揮,那種「滿足感」可是千金難買!
但對於等不到「樂壇巨肺」甄妮簽名的洪東杰來說,卻先要為一宗「物業買賣羅生門」賠上精神和時間!在這宗「無厘頭」的樓宇交易中,甄妮跟這位認識了二十多年的朋友對簿公堂,大家各執一詞。甄指責洪在未經她同意下,擅自將她的赤柱物業出售,又聲稱從沒有授權他變賣物業。另一邊廂,洪又曾拿出一份沒有甄妮簽名的「授權書」給買家,解釋因她正身處美國未及簽署。交易最後被迫告吹,買家入稟高院向兩人索償。
只差一個簽名,交易便水到渠成。所謂「簽名」,在法律上的定義又是什麼?根據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三條,「簽名」或「簽署」(sign),對不能書寫的人來說,包括加蓋或印上印章、標記、拇指紋或圖章。換言之,只要是當事人,哪管他在書面上畫一隻龜、打一個大交叉,甚或印一個拇指指模,在法律上都是認可的。當然,要證明那個符號是當事人親自畫上,又得花很多時間去辨證。
此外,在法例上,只要授權了另一人,代替自己簽名,也是合法的。比方說,洪先生當日交出的「授權書」,若能證明是甄妮指示他「代簽」,那麼甄妮便要負上全部責任。
友情可貴,因財失義始終是不值得。授權人為免「食黃連」,就必須要未雨綢繆,在替對方辦事之前,彼此講清講楚,有憑有據,先小人後君子,便不至於要在庭上互翻舊賬,連餽贈的綠寶石戒指是「先夫遺物」還是「先父遺物」也要深究一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