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展商及銷售代理不應發放非正式的「意向價」或以任何不明確言詞描述樓盤的可能作價。
2. 若容許「內部認購」,應界定清楚定義及設定可認購單位上限。
3. 制訂措施確保準買家獲足夠時間參觀示範單位。
4. 銷售代理不應向準買家派發未經授權的樓盤資料;若要派發資料,應註明有關資料的來源及日期。
5. 由政府牽頭建立一個網上物業資訊平台,消費者可從中獲得包括單位數量、售價、交易內容及區內其他供應等最新及最準確資料。
6. 現樓售樓處必須擺放售樓說明書及價單;售樓過程中,發展商亦應向未參觀示範單位的買家派發售樓說明書及價單。
7. 縮短樓盤單位售出及交易資料公布的時間差距。
8. 售樓處增設設施,供準買家作決定時,可即時查閱網上資訊平台的資料。
9. 在地產建設商會處理投訴的初步篩選階段引入獨立代表。
資料來源:消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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