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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定邦家族爭產 孫女先勝一仗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7-2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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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穎怡入稟要求伯父羅蜀凱交待祖父羅定邦的信託遺產狀況獲勝訴。資料圖片

 【本報訊】服裝連鎖店堡獅龍(Bossini)創辦人羅定邦留下10億元遺產,分給後人、慈善用途和預留給一名失散海外的兒子,並交由次子羅蜀凱打理。然而,羅定邦孫女羅穎怡要二伯父羅蜀凱交代帳目,但羅蜀凱反指父親留給後人的三分一遺產,是給他的餽贈。法庭昨日裁定該部分遺產是信託,若家族後人有困難,羅蜀凱不可拒絕施以援手,羅穎怡一方先勝一仗。

 羅定邦於1996年8月13日去世,享年86歲。他在臨終前4個月訂下意願書。根據該份意願書,羅定邦把家族公司的權益、部分現金、物業和股票,轉入次子羅蜀凱或其指定代理人名下,由次子根據父親的意願管理。羅定邦把資產分為3份:一份留給資助羅氏家族子孫,一份用作慈善用途,一份留給他一名失散的兒子。

 是次爭拗是資助後人部分。根據意願書,該部分是用作資助「羅氏家族子孫」日後可能出現的困境和突破,突破是指「在學業上、事業上、行為上、成績表現卓越、見義勇為或為家族或為民族爭光,但因財力出現困難之資助」,但未有解釋困境的意思。資助可以是送贈、借貸和贊助等,資助金額、時間長短等條件,由次子決定。

 今次訴訟始於2007年,羅定邦第4子、資深物業投資家羅家寶的女兒羅穎怡,入稟指羅蜀凱作為資產信託人,要交代帳目。羅蜀凱翌年反擊,要求法庭裁定遺產是信託,還是父親給他的饋贈,羅定邦的另外6名子女均被列為被告,第3代則以羅穎怡代表,第4代由外曾孫Ryan Orr代表。此外,律政司司長也被列為被告之一。

「盡量遵照」要按意願行事

 法官林文瀚在判辭中先指出,羅定邦明顯在意願書中表明日後如何處理他的資產。意願書列明羅蜀凱是資產的「執行人」,要根據意願書中列明的意願去處理資產。雖然意願中有「盡量遵照」的字眼,但法官認為僅是讓羅蜀凱日後執行時富彈性,但仍是要按羅定邦的意願行事,不可偏離。若有後人符合意願書中的條件,羅蜀凱有責任提供經濟援助。

官認為「擁有」是指「保管」

 此外,意願中寫上「死後我授權蜀凱『全權』管理……包括擁有、授予、分配、行善、資助和投資」,羅蜀凱一方指「擁有」是表示他可得資產的法定權益,但法官認為這裡的「擁有」是指「保管」,並非真正的擁有。

 法官考慮各因素後,裁定羅定邦的遺產是信託。林官續下命令,在本案下達判辭後21天內,雙方要就交代帳目一案,向法庭交上書面陳辭,尋求法庭指示。

 此外,判辭中又透露羅定邦有一名兒子失散海外,若他回歸,並經羅定邦2名子女證實身份,便可無條件獲遺產的3成,以補償羅定邦「過去未盡父親之責任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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