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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人語:「包侄女」獲輕判 反對派借機歪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8-09]     我要評論

李自明

 「包大人」侄女Amina Mariam Bokhary獲「維持輕判」,令原審法官阮偉明備受社會各界批評,但有反對派的支持者就再次借機將矛頭指向提出檢控的律政司及警方,並在互聯網以至各場合上發言「聲討」。政壇老友向自明「認叻」,笑言自己早已預言反對派中人一定會再施借事件抹黑特區政府的慣技,而一般市民未必清楚案中全部的事實以至法理上的依據,容易根據印象論斷,作出對特區政府和阮官的不公平指控:「既然律政司已經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判刑覆核申請,意味事件已經再次進入司法程序,大家還是靜觀其變吧!」

「老屈」控罪輕 阮官「不得不」輕判

 香港的法治及司法制度一直受到國際社會尊重和讚賞,香港人亦引以為傲,詎料「包侄女」一案引發軒然大波,尤其在阮官維持輕判後,很多市民氣憤難平,有反對派中人就趁機大抽政治油水,連日來繼續在各公開場合及互聯網討論區中,以隱部分事實的方式誤導市民,說包侄女獲輕判是因為律政司及警方在檢控包侄女時,引用了刑罰相對較輕的「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及以《警隊條例》而非《侵害人身罪條例》提出檢控,甚至有人發放流言,指警方並沒有以襲警罪檢控包侄女,令阮官在判決時「不得不」選擇放生。

 政壇老友談論此事件時,先不說個人感受,而是首先介紹包侄女是次被控的3條罪名以及相關條例列明的最高刑罰:

 一是「不小心駕駛罪」: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不小心駕駛」,「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二是「襲警罪」:根據香法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等或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罰則」,「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三是「拒絕接受呼氣測試」: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B條「檢查呼氣測試」,「任何人無合理辯解,在根據本條被要求時,沒有提供呼氣樣本,即屬犯罪—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如屬首次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按控罪判決 最高可囚3年

 老友羅列這一切,只是想說明,如果阮官想「依例判」甚至「重判」包侄女,根據警方提控的3項罪名,是絕對可以判被告坐牢半年至3年的,就連阮官在宣布維持原判時,也承認被告再三干犯襲警,以及案件的嚴重性,即令控方並非以較嚴重的《侵害人身罪名》條例檢控被告,亦足以判處被告監禁。也就是說,阮官是次輕判,並非如反對派中人所說的,因為當局提出檢控的罪名「較輕」,令阮官「受掣肘」所致,「反對派中人如此歪曲事實,意圖煽動、利用市民對是案的不滿情況,以遂其政治抽水的惡劣意圖,可謂無恥之極!」

 不過,撇除有政治目的者的噪音,老友坦言,自己和很多市民一樣,都很不滿阮官輕判屢次醉駕及襲警的包侄女,但就絕不相信堂堂法官會「(法)官(法)官相衛」,所以,他贊成律政司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覆核判刑,並認為此舉反彰顯了香港司法制度的公正,「假如大家認為有法官錯判,香港在司法制度中保障了有關人士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覆核或上訴的權利,在最大程度上確保了公義的實踐。因此,就算我認為阮官錯誤輕判包侄女,也不會動搖我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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