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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公屋問題備受關注,法庭最近裁決5名公屋租戶虛報收入罪成個案。資料圖片
——子女罰80小時社服令 房委會:可起警惕作用
【本報訊】濫用公屋問題備受關注,法庭最近裁決5名公屋租戶虛報收入罪成的個案。其中,一名租戶申報入息時,隱瞞私人住宅物業及營業車輛所得的收入,罕有地被法庭重判入獄8個星期,其一對子女則各被判罰80小時社會服務令。房屋署正研究收回有關租戶的公屋單位。有房委會成員則認為,過往較少公屋租戶因虛報入息被判監,今次事件對其他租戶起警惕作用。
瞞擁私宅及營業車輛收入
被重判的個案,涉及一名公屋戶主及其一對子女,他們於2005年及2009年申報入息時,隱瞞私人住宅物業及營業車輛所得的收入,連續數年少繳租金。案件本月在粉嶺裁判法院審訊。3人最終被裁定罪名成立,戶主被判監禁8個星期,其子女各被判罰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另一案隱租戶判罰8000元
在另一宗個案,1名租戶在2008年申報資產時,隱瞞擁有住宅物業,去年10月被荃灣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8,000元;雖然該名租戶其後以他繳付巿值租金、沒有犯案動機為由,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最終於今年6月被駁回。而第3宗個案的公屋租戶,2年前虛假陳述,申報的收入較實際減少7,000元,去年5月在荃灣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罰款7,000元,雖然他之後提出上訴,但同樣被駁回。
住滿10年 須每2年申報入息
房屋署發言人稱,會視乎有關租戶的犯案嚴重性決定是否收回其公屋單位。按房屋署現行政策,在公屋居住滿10年或以上的租戶,須每2年申報入息,若其家庭總入息超過資助入息限額,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租戶如在申報入息或資產時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租戶亦可能會被罰相等於少收租金款額3倍的罰款,以及被終止有關單位的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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