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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還錢被「罰款」 工聯會籲修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9-3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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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家彪表示,部分財務公司只受金管局的《銀行業條例》監管,故建議當局修例杜絕漏洞。本報記者譚靜雯 攝

 【本報訊】(記者 譚靜雯)香港不少銀行或財務公司均有提供借貸服務。工聯會接獲投訴發現,市民提前清還貸款時,被財務公司收取過高手續費。鑑於部分財務公司只受金管局的《銀行業條例》監管,卻不受專門針對借貸服務而設的《放債人條例》直接規管,工聯會建議當局修例,杜絕漏洞。

 東涌居民C女士(化名),今年4月向安信信貸有限公司借4萬元,另需付14,414元利息,分18月攤還,每月還3,023元。她於7月決定提前清還所有貸款,但還款時發現,安信收取高達7,081元的提早還款手續費。她引述,與安信簽訂合約時,職員說她是長期客戶,提供180元的現金回贈優惠,但沒有清楚解釋提早還款手續費,認為該公司有誤導之嫌。

 協助C女士的工聯會離島區議員鄧家彪表示,安信屬《銀行業條例》監管的「接受存款公司」,不受《放債人條例》監管,無法妥善規管罰息或手續費,建議當局修例杜絕漏洞。金管局回應指,安信信貸有限公司的為該局監管之認可機構;根據《銀行營運守則》,機構須確保申請貸款人士明白所有借款安排主要章則及條款,並提供收費等資料。

 安信市務部回應,內部有指引,確保前線員工須向客人清晰講解貸款合約的條款及細則;當客人提取貸款,須清楚解釋每項條款,並於貸款協議書上簽署作實。貸款合約備有中英文版,一併交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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