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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振耀
沖繩那霸檢察廳把詹其雄拘押期再延長十天當日,就曾經在電台節目內分析事情有轉圜餘地,雙方政府該是如何商討體面向世人及最重要的是向國民交待。所持的理由是:案發過程比較簡單,如果拘留詹其雄並非是基於政治原因,最初的十二天偵訊期,沖繩那霸檢察廳無論如何該已經掌握足夠起訴的證據。把其他船員釋放,間接顯示認定責任者是詹其雄。多延長的十天又有何作用?坦白說雙方都不希望事件被提到司法程序的層面,談條件及找下台階是日方當時最迫切要在起訴期來臨前完成的任務。
事件得以解決,但沖繩那霸檢察廳公布釋放船長的解釋也有問題。先描述詹轉舵故意撞向水城號,幸好水城號損壞輕微,船員亦無受傷。而詹的行為「沒有計劃性,及在日本也沒有犯罪紀錄」。檢察廳含糊的說詹「故意」撞船,又說「行為沒有計劃性」,所指的「行為」是撞船、捕魚、闖境又抑或是其它?「在日本也沒有犯罪紀錄」的解釋也很勉強。犯罪紀錄只能是被告罪成求情,法官作為判刑的參考,不可能是決定起訴與否的因素。否則就是針對人而非針對所犯罪行作起訴。
奇怪的還在於檢察廳「考慮到繼續拘留及調查可能影響到今後日中關係,故作出不繼續拘留的判斷」。豈不是等同承認不起訴詹是基於政治考慮?對日本的司法獨立無疑自打了一個巴掌。
比較理想的說法應該是:事件並非出於詹的故意犯罪沒刑事成份,撞船引致的損失會透過民事索償解決。詹的行為(日方故意含糊,可理解其在國內表述為闖境)因沒有計劃性,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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