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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被判補稅684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0-0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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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島第一名模、年收入近7,000萬新台幣的林志玲,被稅局認定在2003至2005年間漏報薪資所得共1,700多萬元。資料圖片

——台島第一名模欠稅案敗訴 林媽媽驚呼「怎麼會這樣」

 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涉嫌報稅不實、遭稅局要求補稅及罰鍰近千萬元(新台幣,下同)一案,台灣高等行政法院7日宣判,認定林志玲雖然沒有逃稅惡意,但仍需補足欠稅的684萬,但可以免繳135萬罰鍰。林志玲當天不在台灣沒有到庭,她的母親在得知判決結果後,一連四次驚呼「怎麼會這樣」,表示還會繼續上訴。

 林志玲目前人在海外,經紀人手機關機。對於是否將再上訴,林志玲母親吳慈美接受電話訪問時表示:「如果說真的有什麼漏報,一定會去繳清,如果是沒有的話,我們會據理力爭」。

 年收入近7,000萬的林志玲,被稅局認定在2003至2005年間漏報薪資所得共1,700多萬元,去年處分連補稅帶罰款共819萬元。林志玲不服,提出訴願被財政部駁回;再打行政訴訟,並已依規定先繳半數稅金。

「法院」指林為受僱

 林志玲的委任會計師、律師主張她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應可扣除45%的必要開銷再報稅;但稅局根據林志玲和凱渥公司的簽約內容,認為凱渥擁有林的肖像權,且她須配合公司接洽的活動,不得私自外接,可見是受僱員工,所領報酬應屬一般勞務薪資,須依「薪資所得」課稅,只能扣除10.4萬的扣除額。

民眾到庭失望而回

 雙方認定不同,告進高等行政法院,最後林志玲還是敗訴。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林志玲確有欠稅,但沒有逃稅惡意,判她須補稅、但可免繳罰金;也就是說,林志玲仍須補繳684萬元稅款,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日前言辯時,林志玲親自到庭,並安靜地坐在法庭內聆聽,庭審結束後即低調離開,卻仍引起法警跟民眾圍觀。這回林志玲不在島內,沒有到庭聽宣判,也讓在現場守候的民眾大感失望,無緣一睹名模風采。  ■中通社/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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