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前大新銀行女理財服務經理朱麗詩(34歲),在替客戶申請購買迷債的文件上冒簽客戶簽名,直至迷債「爆煲」而揭發,被判入獄4個月。惟她早前上訴至高院,法官昨宣讀判詞時接納她在替客人申請購買迷債時,因忘記要求客人簽名,為了貪方便趕上假期前完成交易犯案,而被告已辭去涉案銀行的工作,沒有佣金分發,相信她犯案並非令自己獲益,也沒有意圖使銀行及客戶損失,所以認為不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至下月15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