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子豪)證監會與港交所(0388)就簡化上市公司資料披露發表聯合諮詢,建議修訂招股章程及通函內的披露物業估值的規定,放寬披露資料的限制,以令上市公司提供更重點的資料,及減少文字篇幅。
買賣其他上市公司物業無需估值
按現行規定,上市申請人須在其招股章程內,刊載其全部物業權益的估值資料;在新建議下,上市申請人所擁之的自用物業,即非用作物業發展及投資業務的物業,只需在物業賬面值相當於申請人資產總值15%或以上時,才須進行估值;至於涉及物業發展及投資業務的物業,除非物業賬面值低於申請人資產總值,則仍須予以披露。
就已上市公司而言,當局建議,如收購或出售其他上市公司的物業,則無需進行估值;但若涉及收購或出售非上市公司的物業,則仍須披露估值資料。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表示,建議將可為投資者提供更重點的資料,亦可減少招股章程及通函篇幅。而港交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則指,市場上有意見認為現行之物業估值規定,構成不必要的開支,加重公司負擔,故冀修訂可減輕不必要的負擔之餘,亦可確保所披露資料具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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