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實習記者 梁文雅 北京報道)1月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為、非法集資活動中虛假廣告行為性質的認定標準。
《解釋》明確了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將追究刑責。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將追究刑責。此認定標準相比以前將更為嚴格,打擊力度將更加嚴厲。
《解釋》首次認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此外,《解釋》中新增條款認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這也體現了刑事司法寬嚴相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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