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定義
法定古蹟 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古物事務監督經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並經行政長官批准後,藉憲報公告宣布個別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為法定古蹟。隨後,古物事務監督可阻止對古蹟作任何改動,或酌情規定改動時必須遵守的條件,以便保護有關古蹟。即使業主想對該古蹟建築物進行內部改建或裝修,也需向發展局申請。全港至今共有98項法定古蹟。
一級歷史建築 具特別重要價值而須盡一切努力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二級歷史建築 具特別價值而須有選擇性地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三級歷史建築 具若干價值,並宜以某種形式予以保存的建築物;如保存不可行,則可考慮其他方法。
資料來源:康文署古物古蹟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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