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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大樓。
——採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佈了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決定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具體承擔併購安全審查工作,並明確了併購安全審查的範圍、內容、工作機制和程序。
通知指出,併購安全審查的範圍為: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係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製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發改委商務部牽頭聯席會議
通知明確了併購安全審查內容為併購交易對國防安全,包括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以及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根據通知,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根據外資併購所涉及的行業和領域,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併購安全審查。
根據通知,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應由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對屬於安全審查範圍內的併購交易,商務部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請聯席會議進行審查;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同業企業及上下游企業認為需要進行併購安全審查的,可以通過商務部提出進行併購安全審查的建議,聯席會議認為確有必要進行併購安全審查的,可以決定進行審查。
通知說,聯席會議對商務部提請安全審查的併購交易,首先進行一般性審查,對未能通過一般性審查的,進行特別審查。啟動特別審查程序後,聯席會議組織對併購交易的安全評估,並結合評估意見對併購交易進行審查,意見基本一致的,由聯席會議提出審查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聯席會議報請國務院決定。
存重大分歧由國務院決定
通知強調,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行為對國家安全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聯席會議應要求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終止當事人的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該併購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港澳台併購參照「通知」執行
通知說,併購安全審查制度自通知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金融機構的安全審查另行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進行併購,參照通知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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