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美林(亞太)有限公司私人財富女經理,未經授權挪用多名台灣客戶資金作高風險投資,及由其他賬戶調撥資金填數,並以自製中文月結單欺瞞客戶,涉款逾3,000萬元,被裁定31項盜竊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法官昨斥責被告違反誠信,亦牽涉盜竊,判其入獄42個月。
現年48歲台灣籍女被告許明美,為美林前私人財富經理。案情指,被告於07年9月至08年4月期間,於香港從10名台灣客戶(年齡由20至50多歲)在美林開設的投資戶口內,先後34次偷取現金及投資產品,總值約3,570萬元,及12次不誠實地取用電腦,意圖導致上述客戶蒙受損失。被告被捕後,美林已賠償部分客戶的損失。
女被告原被控46項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31項盜竊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
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昨在判刑時,斥責被告明知客戶不諳英文,多依賴她的解說和由她編製的中文月結單,惟被告利用客戶對她的信心,挪用客戶的戶口作高風險投資,令客戶承受不必要的投資風險,又強調本案不單牽涉違反誠信,被告為瞞天過海,亦私下調撥其他戶口資金填數,亦牽涉了盜竊因素,必須判以阻嚇性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