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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芸慶律師表示可通過司法筆跡鑒定解決簽名差異問題。香港文匯報記者肖郎平 攝
港工聯會東莞中心早前接到港人袁先生求助。袁先生於十幾年前在樟木頭購置房產,最初使用英文簽名,隨後在其他的相關文件中又使用了另一個與身份證不同的中文名字。不料,袁先生從此陷入麻煩,至今尚未辦理好房產證。
起初,袁先生經由公證部門證明簽名與其本人身份一致,但因辦理房產證中又發現,所買房子另有他人捷足先登。所以,袁先生目前又陷入需要證明自己買房在先再申請撤銷後買者產權的法律糾紛。
遇到糾紛英文簽名易惹麻煩
據了解,港人在赴內地旅遊等情況下簽署合同時仍會習慣性使用英文,一旦遇到糾紛容易碰到內地不認可英文簽名的麻煩。
律師:規範簽名有必要
工聯會東莞中心法律顧問崔芸慶律師表示,法律上未明確禁止境外人士該怎麼簽名,只要能證明簽名有效就要由簽名人承擔法律後果,不過,簽名的唯一性很強,規範簽名是必要的。根據內地法律,中國人用英文名在法律上不認可,就像外國人中文名不被中國法律認可一樣。崔芸慶說,內地人簽名一般用中文,如用英文或者簽名太潦草無法辨認,通過司法筆跡鑒定也可解決。
■香港文匯報記者 肖郎平 東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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