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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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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貼士: 深快遞「先簽字後驗貨」行規打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3-0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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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不少快遞公司都有「先簽字後驗貨」的行業潛規則。資料圖片

 內地快遞服務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港人在內地收取快遞時,時常會遇到「先簽字後驗貨」等行業潛規則。針對此情況,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會同深圳大學共同擬定的《深圳市快遞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日前正式發布。該合同文本否定了內地快遞業「先簽字後驗貨」的行規,並規定了寄件人可在一年內要求查詢快件並提出賠償。

「霸王條款」侵公平交易權

 不少港人反映,當他們在內地收取快遞時,時常會遇到不簽字,就不能打開包裝驗貨的情況,但當簽字後發現快遞物品受損或被掉包,往往亦會因為「已經簽字確認」,導致自己的訴權被剝奪。

 深圳市消費者協會負責人表示,「先簽字後驗貨」是部分快遞公司利用優勢地位,片面限制消費者權利,使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是明顯失公平的「霸王條款」。按照《消保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先簽字後驗貨」 的行規,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遺失快遞1年內可索賠

 據悉,《深圳市快遞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是寄件人和快遞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文本,該合同文本共15條,其中第10條第3點提出「收件人有當場檢驗貨物的義務。驗收無異議後,應確認簽收。」而快遞公司在交付快件時亦有義務告知收件人先驗貨。此外,該合同文本亦明確列出了快遞公司的賠償範圍,若快遞公司人為造成快件延誤、毀損、遺失,寄件人自交寄快件之日起1年內可提出賠償要求。

 據了解,該合同示範文本暫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港人若想據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可向寄件人提出,應與快遞公司簽訂該合同的要求,以保護自身各項權益。  ■香港文匯報記者 郭若溪、實習記者 王悅 深圳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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