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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 律師:艾涉犯重婚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4-15]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記者北京報道 對於艾未未是否涉嫌重婚,此間法學專家與婚姻法律師接受記者查詢時均明確表示,艾未未這種情況涉嫌重婚罪。他們指出,根據中國法律,一方已經結婚,又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種情況構成重婚罪。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在向記者從法理上釐清不同法律規定的情形後表示,根據法律規定,艾未未的情況可以重婚罪論處。而中國的法律規定,重婚罪將處以2年以下或拘役的刑罰。

 研究婚姻法律問題的姚姓律師解釋,根據中國法律,一方在美國結婚,目前是中國籍,對於這種情形,在中國承認他是已婚狀態,這點毫無疑問。這種情況下,如果他再與其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構成重婚罪。專家指出,重婚罪的要義在於認定「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然中國已取消「事實婚姻」名義,但這種事實確實存在,比如「夫妻名義」指認明確,「共同生養孩子」能夠指認明確,比如有出生登記,或DNA鑒定亦不是難事,可以講是涉嫌重婚罪,是可以追究。

 律師並指出,如果雙方登記,那明確就是重婚罪,但「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認定事實明確,即使未經登記,事實也已構成重婚罪。

刑法對事實婚姻可處「重婚罪」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向香港文匯報指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事實婚姻在婚姻法上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在刑法上,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論處。可見,婚姻法上對事實婚姻不予承認,不代表在刑法上對事實婚姻不能以重婚罪論處。

 吳法天認為,在上述案件中,還需釐清重婚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所以,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才受刑法懲罰。但需要說明的是,由於重婚罪通常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除非受害人不能告訴才會公訴,所以實踐中案件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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