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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涵蓋港口行業。 資料圖片
為令國企擺脫營運困境,中央政府自1978年起推行國企改革,主要可分為3個階段:
擴企業自主權 增生產積極性
從1978年底至1984年,政府主要的方針是「放權讓利」,給企業下放部分權力,讓其在生產自主權、產品銷售、利潤保留方面享有更大自由度,以鼓勵企業提高生產積極性、精簡架構及裁減冗員,賺取更大利潤。其中,政府容許企業留下部分利潤,讓企業累積資金和財力,有助國企獎勵職工、改善職工集體福利及繼續投資。
承包制流弊多 效果未如人意
從1985年到1993年,企業改革的基本方針是政企分家、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企業的擁有權屬於國家,而經營權則屬於承包予國企的管理人。但承包制在推行過程中出現不少流弊,如承包者賤賣國企資產來牟取暴利,或在承包期到期前,擔心投資未能於短期得到回報而不願投資,令國企缺乏長遠的經營和發展目標,以致承包制未能取得良好效果。
變身現代企業 自負盈虧
從1994年開始,政府要求具備相應條件的大中型國企,改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並在各地股票市場上市。政府不再全盤控制國企,只通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與某些重要國企的決策。目前,國企已成為決策自主、自負盈虧、須向股東負責及業績透明公開的現代化企業。在國企改革中,企業大幅裁減冗員,減低營運成本,並提高生產積極性,令生產效益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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