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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殯葬管理法規簡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5-0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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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的中國人講求面子,每逢清明節,孝子賢孫都會帶大量祭品掃墓。 資料圖片

 中國自1956年確立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為目標的殯葬管理政策,並於1997年頒布《殯葬管理條例》,提出「積極地、有步驟地實施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習,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的方針。

規定模糊 細節不足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中央政府對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進行模糊規定,將其交由省、自治區及直轄市政府具體規定;至於對使用年限期滿後是否應予續期、如何續期、是否收費及按照甚麼標準收費等,則無作出任何規定。

中央無意監管後續費用

 1998年,中央政府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廿年為一個周期。因此,墓地管理費的最長收取年限為廿年,但有關費用並沒有統一標準。這些規定也帶出死者子孫必須繳付管理費(或稱後續費,現時沒有統一稱呼)的問題。

 2007年,《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通過互聯網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殯葬管理條例》目前正在進一步修改完善。但國家最近已多番表明,暫時無意規管有關後續費的問題。國家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副司長李波表示,墓地只是租賃關係,不是產權關係,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而簽訂合同時,廿年是一個期限,廿年到期以後,雙方根據協議規定執行管理費收費。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司長張明亮進一步表示,民政部不會推出包括統一管理費價格的相關規定,強調「由市場來調節」。

應否建公墓 社會爭議大

 有分析指,因為爭議太大,國家已明顯放緩處理殯葬的問題。其中一個較大爭議點是國家在提供墓穴的角色。一種觀點認為,按照中國傳統思想,人死後要「入土為安」、「死有所葬」,因此,國家應把公墓建設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規劃內;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殯葬改革的目標是採用節約土地的殯葬方式,因此公墓是歷史性產物,國家應控制其規模,不應鼓勵發展。兩種觀點的爭持不下影響國家對殯葬問題的處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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