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高院昨就處理的4宗遺囑案頒下判決,確立繼子女並不屬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裡所說的「後嗣」,縱然繼子女與繼父母朝夕相對感情深厚,但若繼父母生前未有立下遺囑,繼子女也無法如親生子女般繼承遺產。高院指出條例必須明確,強調法庭乃依法判決,但法官對4名申索人表示同情,特別於判詞末段提醒他們,可透過其他渠道去申領應有的遺產。
釐清法律原則 按血緣界定
為釐清相關法律原則,高院早前一併處理4宗案件,昨一致判涉案的繼子女及其遺孀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遺產。按此條例,若死者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其配偶有優先權申領遺產,但如果另一半比他早逝,遺產則由後嗣繼承。判詞昨確立「後嗣」只限親生子女,繼子女不在此列。法官考慮到案中答辯人律政司也期望法庭為公眾利益而澄清相關條文,故雖然判其中一名繼女凌綺琚敗訴,但判訟費由遺產支付。
判詞指出此條例彈性欠奉,不論申索人與死者關係如何親密,只要不在條例所列之內就不獲分遺產,但法官指出提供完美答案的規則,不可能存在世上,也沒有人完全洞悉死者意願,故條例必須是明確而容易操作,受益人身份按明確的血緣關係界定,而非根據感情深淺。
判詞提醒可用其他渠道申請
法官亦指出,現行法定政策可彌補條例的不足,死者只要生前立下遺囑,清楚列明自己意願如何分配遺產,遺囑絕對凌駕條例之上。此外,繼子女也可以循《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繼承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去申領遺產,因為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會成為政府所有,政府可從中撥款予死者的受養人。法官於判詞表示,對4名申索人表示同情,但強調法庭乃依法判決,特別於判詞末段提醒他們可利用上述渠道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