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高4層或以上的村屋。
2.在原有層高上加建多一層或以上的村屋。
3.在無高度及層數限制的私人屋地上,進行不符合豁免規定的重建、改建或加建工程,而該工程又未按例取得批准。
4.主體建築物高度或有蓋面積超出豁免規定,而又未按例取得批准的建築物。
5.覆蓋面積多於主體建築物有蓋面積一半的圍封天台搭建物。
6.未取得豁免證明書,又未按例取得批准的建築物。
7. 在違例建築物伸建的僭建物,如在天台違例建造的搭建物上再加建的廣告招牌。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