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三讀通過就《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規定向於去年11月20日或之後的樓宇買賣徵收的「額外印花稅」,最高稅率為15%,並取消現行就價值2,000萬元或以下的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付印花稅的安排,以遏抑住宅物業市場短期炒賣活動。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昨日在立法會大會上,就有關徵收額外印花稅的《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及三讀表決。
鄭汝樺稱措施成效顯著
她表示,自「額外印花稅」推出後,在遏抑短期炒賣活動方面的成效是顯著的:根據數字顯示,俗稱「摸貨」的確認人轉售在今年4月只有72宗,較去年首11個月,即政府宣布引入「額外印花稅」前的每月平均約320宗下跌了78%。
在聽取議員意見後,當局提出了修正,包括更明確地載列如何界定「取得」及「處置」物業的日期:當局會以「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的簽署日期作為「取得」以及「處置」該項物業的日期;倘沒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以簽署「轉易契」的日期為準。
同時,「額外印花稅」將不適用於出售或轉讓在未經發展的土地上興建的住宅單位,不論發展商是從政府抑或其他發展商購入該幅土地;在拆卸已取得的原有物業後,出售或轉讓重建的住宅單位;在拆卸已取得的原有物業後,出售或轉讓未經發展的土地。
石禮謙提修正案被否決
會上,地產及建造界議員石禮謙提出多項修正案,要求當聯營公司之間進行物業轉讓,發展商在取得未經發展的土地而於24個月內將該土地轉讓的情況,及設置「日落條款」及延伸機制等,但被大會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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