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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商人陳振聰質疑華懋慈善基金獲第三者注資打官司,有「包攬訴訟」之嫌,要基金披露「幕後捐款或貸款者」的身份,又質疑基金索取逾1.4億元的訟費過高,再與基金對簿公堂。高院聆案官羅雪梅昨認為,包攬訴訟要涉及事後瓜分訴訟利益等協議,基金是慈善組織,唯一收入當然來自別人的捐款,基金為了維護龔如心巨額的遺產,為了公眾利益及尋求公義,有責任展開爭產官司,陳振聰全無證據支持包攬訴訟及違反懲罰性訟費原則的指控,乃駁回陳振聰上述2項申請,並下令陳振聰需負責今次訟費。
屢敗屢戰 哨牙通誓上訴
屢敗屢戰的陳振聰昨回應表示:「我尚未詳細了解判辭的內容,只循律師口中得悉敗訴,有點失望,但我誓會就本案提出上訴。」
聆案官羅雪梅昨在書面判辭中指出,華懋慈善基金是龔如心及其夫婿王德輝於1988年成立,用作慈善用途,基金無任何盈利業務,財政百分百靠捐助及借款,根據基金於2007年至2009年的財政報告顯示,基金共收到1.36億元的捐款,雖然基金於2008年所收到的捐款由3,500萬暴跌至260萬元,但於2009年爭產官司展開前,基金的捐款突然飆升至9,800萬元。此外,基金又收到3筆合共6,400萬元的貸款,借貸條款優厚,基金管理層可以自行決定需否還款等細則。
官:不涉瓜分訴訟利益
羅官指基金一方大狀陳肇基表明基金將捐款及貸款用作應付爭產訴訟,屬理所當然,基金為了公眾利益及尋求司法公義,絕對有必要與陳振聰展開爭產官司,以維護龔如心巨額的遺產免落入陳振聰手中,危害慈善用途。且慈善基金是由律政司監管,即使用捐款或貸款打官司,只要當中不牽涉事後瓜分訴訟利益,以及沒有任何人得益,不構成非法的包攬訴訟或助訟。
羅官接納基金一方的陳詞,至於陳振聰質疑要向遺產受益人華懋慈善基金支付1.41億元的訟費過高,認為訟費應只涉及3,000萬元,羅官認為爭產案原審及上訴庭均命令陳振聰需支付懲罰性的訟費,即1.41億元,當中包括大狀費6,584,000元,事實上基金一方索取的訟費並不包括去年1月至4月16日的訟費,因為基金方面當時更換律師團隊。
羅官認為基金向法庭呈交的訟費帳單反映真實收費事項,並沒有違反懲罰性訟費的原則,乃判陳振聰敗訴,並下令陳振聰需為本案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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