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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左)、叢培崑(中)及陳永孫(右)3人共面對的5項控罪全部表面證據成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貪污案,主審法官潘兆童裁定陳志雲、叢培崑及陳永孫3人共面對的5項控罪全部表面證據成立,3人均選擇不自辯。潘官在聆聽辯方陳詞時質疑「柴九」黎耀祥出席節目後,收取了思潮支付的2萬元酬勞,認為「黎耀祥都犯法飽v,又質疑叢培崑提供11.2萬元給陳志雲,該筆款項是源於奧海城要陳出席現場版《志雲飯局》,「為何不是奧海城offering(提供利益),為何奧海城不是犯法呢?」控方認為,黎耀祥並沒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潘官遂要求就黎的個案在控方的結案陳詞中作出解釋,並下令將本案延至下周一,以候辯方傳召辯方證人無線外事部副總監曾醒明出庭,向法庭呈交一份由無線向外公布陳志雲復職的通告。
叢律師指錯用防賄例檢控
控方證供昨全部完結,3名被告中只有叢培崑會就面對的其中2項貪污罪行作出陳詞,叢的資深大狀王正宇陳詞指,根據法例無線是公共機構,所有僱員屬公職人員,所以控方以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檢控陳志雲及叢培崑,根本是「告錯條例」,第9條只針對「私營機構」而非「公共機構」,所以任何人提供利益予公職人員作出與公職有關的業務屬違法,針對公職人員的條例為第4條。
他續說,根據前刑事檢控專員,現為高院法官麥偉德的貪污著作中,都清楚列出針對公職人員應以第4條作出檢控,第9條只針對私營機構的代理人。
辯方指《飯局》非陳份內工作
此外,收受及提供利益的控罪元素,必須要證明被告身為代理人,在沒有合理權限及理由下,收受或提供利益,作出與其主事人(僱主)業務有關的作為。辯方指,根據無線集團總經理李寶安的證供,證實無線事前是要獲得陳志雲的同意,才擔任《志雲飯局》主持一職,而非戲劇組總監何麗全作供指,其實陳志雲為無線主持《志雲飯局》,是可以向無線申請額外酬金,顯見拍《志雲飯局》絕非陳志雲業務總經理的「分內工作」。
辯方指從上述2人的證供,確立身為無線業務總經理的陳志雲,其職責並不包括主持《志雲飯局》的幕前節目,而無線前助理董事總經理陳禎祥的證供指出,陳志雲是以「名人身份」主持節目,可見陳志雲的總經理職責不包括做節目,換言之在控罪中提及陳收取叢的11.2萬元款項,與陳的業務「完全無關」。
控方稱《飯局》好壞影響業務
辯方又以黎耀祥作例子,黎都有出席奧海城的《志雲飯局》現場騷,事後他都有從叢處收取2萬元報酬,黎在事件中「沒有犯法」,因為他並非無線的經理人合約藝人,可自由接外間工作及收費,黎無犯法,陳志雲亦一樣。但潘官反駁稱:「黎耀祥是無線僱員,他收錢都犯法飽A與陳志雲都做緊同一樣洁C」辯方即回應指,根據無線的證供,黎耀祥毋須事前問准無線接外間工作的。潘官續提出疑問說:「無論陳志雲收唔收錢,都會有《志雲飯局》的環節,陳志雲點樣影響僱主的業務?」
控方表明當日是無線與奧海城合辦的節目,陳出席《志雲飯局》與否,或表現好與壞,絕對對其僱主的業務構成影響。潘官續質疑陳收取叢的11.2萬元,是主持《志雲飯局》的酬金,但該筆酬金源於奧海城,這豈不是奧海城也提供了利益,因為奧海城是付款要陳志雲主持節目,「為何奧海城不是犯罪呢」?
需證明犯者以代理人身份收款
而辯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就法官提出「秘撈」是否構成刑事罪行時表示,必須證明犯者是以代理人身份,另控方必需證明犯者收款時的「心態」,是否知道自己是以代理人身份去收款。
控方則反駁指「沒有告錯條例」,因為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已清楚說明代理人包括公職人員,而第9條絕非只針對私營機構,總之陳志雲所做的業務對僱主造成影響,而觸犯有關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犯者收款時的corrupt mind(貪污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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