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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侵權壹傳媒女代表及男律師。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壹傳媒集團旗下的「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早前被海關票控33項侵犯版權的罪名,指其涉嫌抄襲新聞報道,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聽取答辯。壹傳媒代表承認8項侵權罪,共被判罰款4萬元。壹傳媒透過代表律師盧斯表示,公司並沒有要求記者抄襲報道,在接獲投訴後亦已立即解僱兩名肇事員工,但承認公司未能有效監管員工。
「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被指控於2008年9月至09年2月,抄襲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OPG Human Resource Limited)共8段新聞報道,並將侵權的報道發布在其網頁www.appleactionews.com上,違反《版權條例》第一一八(一)(g)及第一一九條,以致對版權擁有人的權利有所損害。壹傳媒原被控33項侵權罪,其中25項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接獲投訴即解僱兩員工
辯方律師盧斯求情時,指「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並沒有政策要求記者抄襲任何新聞報道,兩名肇事記者的行為並沒有得到公司的允許。他又指「新聞」本身並沒有版權,惟已撰寫及發布的報道才具有版權,「壹傳媒互動」承認未能好好監管旗下員工,因而對事件表示歉意,並在接獲投訴後已立即解僱該兩名員工。另盧斯表示「壹傳媒互動」已賠償予對方,並達成協議,對方的損失不大。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在網絡年代應要謹慎考慮如何運用第三者提供的資料,他接受「壹傳媒互動」並沒有授權員工抄襲新聞的說法,但認為僱主有責任確保員工的行為合法,並符合新聞工作者應有的水平。裁判官最後判處每項侵權作品分別罰款,8項控罪合共罰款4萬元。
抄襲東方報業共8段報道
案情指出,東方報業2008年9月15日在其網頁上發布了一則有關本港旅遊業的報道,4分鐘後卻在「壹傳媒互動」的網頁上發現了同樣的報道。稍後時間,東方發現「壹傳媒互動」分別抄襲其餘7段新聞,發布時間都在東方發布後半小時內。東方在2009年2月18日向海關提出投訴,海關於本年3月31日與「壹傳媒互動」的代表會面,期間被告代表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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