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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政策統一 決定權在中央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8-2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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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愛詩昨日列席人大常委會時表示,在國家豁免事務上,只能有一個政策。 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 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4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的關於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解釋草案進行了認真的討論。

 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實行國家豁免,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涉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對有關案件作出終局判決前,就國家豁免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符合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依法辦事的正確作法。

明確國家豁免規 不影響港營商環境

 有些委員提出,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實行統一的外交政策。國家豁免涉及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屬於國家的外交事務,決定權在中央,一經確定,全國都要一體遵循。香港是國家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雖然具有高度的自治權,但這種自治權,限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不包括決定國家外交事務的權力。因此,對於中央決定的國家豁免原則和立場,香港特區應當遵從,不能例外,不能另行採取與中央不一致的立場。列席本次會議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表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明確國家現行豁免規則並在特別行政區統一實行,不會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

 有些委員說,國家豁免是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處理國家間關係的準則,也是我國處理與外國關係的一項重要原則,因此,決定國家豁免政策和立場的行為,是涉及外交的國家行為,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特區法院沒有管轄權,不能質疑中央對國家豁免所作的決定。

 有些委員表示,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回歸前香港原有法律關於國家豁免的規定,應當根據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自回歸之日起,其中凡是與基本法規定不一致的,都應當作出必要的修改之後,才能在特區適用,這是保證基本法在特區得以正確實施的法律保障。

 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內容,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回答了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所提問題,對此表示贊同並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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