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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居權案9月底判 官質疑「行政設限」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8-2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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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昨日出庭陳詞,展露自信笑容。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外傭爭取居港權官司案件在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審結,法官林文瀚在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將於本年9月底作出書面判決。就有人(公民黨)提出,即使法院裁決入境條例「違憲」,入境處處長仍可透過行政措施「限制」外傭取得居港權;林官質疑,入境處是否有權透過行政手段,限制外傭在住滿7年前就要返回原居地。

 原定審訊2天的外傭爭取居港權官司案,昨日續聆訊至第3天。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以個多小時,向法庭力陳《入境條例》第二條(4)(a)(iv),即有關外傭在港不視為「通常居港」的條款,是「無理」將所有外傭排除在外。她又說,本案雖為獨立的案件,卻有「潛在因素」,會影響另外2宗將於10月審訊的外傭司法覆核案。

李志喜稱處長未顧及其他因素

 她稱,在10月聆訊的個案中,2名申請人夫婦Raboy Irene Domingo及Daniel L Domingo,分別於1982及1985年以外傭身份申請到港工作已近30年,期間在香港產下3名子女,而其中2名子女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兩夫婦卻沒有資格被界定為「通常居港」,故質疑入境處處長處理個案時,只考慮《入境條例》對外傭身份的限制,是完全依賴其個人的決定權,「手法極不客觀」,沒有顧及其他的因素,亦非以《基本法》第24條作考慮基礎。

 期間,主審法官林文瀚提出質疑,入境處處長可根據個人的決定權,界定外籍人士的「通常居港」資格,令人懷疑入境處處長是否可以利用「行政手段」要求外傭在港住滿7年後返回原居地。李志喜回應稱,入境處有權訂出有關限制,但必須考慮有關限制是否「合理」,而這問題要交由法庭以合理原則來定奪。

 在聽取李志喜陳詞,及特區政府代表、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的回應後,林官表示,有關裁決將於下月底以書面形式公布,又指屆時無論哪一方勝訴,都會影響在10月進行的、2宗涉4人的司法覆核案件的處理方法,故特別要求雙方律師在判決後,擇日回到法庭商討有關問題。

 另外,特區政府向法庭申請呈交解釋《基本法》及《入境條例》的資料文件,以供日後上訴至上訴法院及特區終審法院作參考,林官暫未作出裁決,並要求雙方律師自行商討,稍後才通知法庭。就李志喜向法庭申請,將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少珠為案件提供的書面證供剔除,彭力克提出反對,表示黃的證供並非只屬個人意見,而是與案件有關的背景資料,林官亦暫未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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