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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4日在北京舉行。 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草案)》。該議案是委員長會議應2011年6月3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依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而提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就這一解釋草案向常委會組成人員作了說明。
李飛首先介紹了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背景。2008年5月,一家美國公司以剛果民主共和國、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為被告,向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執行兩項國際仲裁裁決。剛果民主共和國主張享有國家豁免,香港法院對其無司法管轄權。鑒於案件涉及國家主權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外交權力,此案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終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外交部通過駐港特派員公署分別向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出三封函件,指出我國一貫堅持的國家豁免原則並統一適用於全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實行與中央立場不一致的國家豁免原則將對國家主權造成損害等。2011年6月8日,香港終審法院作出臨時判決,裁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遵循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剛果民主共和國享有國家豁免,香港法院對剛果民主共和國無司法管轄權。鑒於該臨時判決涉及對香港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條款的解釋,香港終審法院認為有責任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作出終局判決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相關條款,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後依據該解釋作出最終判決。
國家豁免政策屬「外交事務」
李飛對草案內容的相關法理依據作了詳細說明。他說,國家豁免是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國際法原則,建基於國家主權和平等的原則,直接關係到一國與外國國家的關係和該國對外政策的實施,直接涉及國家的對外關係和利益,各國都按照本國國情需要和對外政策,採用符合本國利益的國家豁免制度。因此,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屬於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外交事務」。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外交政策從來都是統一的,這是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必然要求。我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規定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對外事務,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有權決定我國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並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有權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
香港法津不得抵觸《基本法》
李飛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行為體現了國家主權,是涉及外交的國家行為。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不屬於特區管理的事務或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項。香港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必須遵循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我國實行的國家豁免規則是,我國法院不管轄、實踐中也從未處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財產的案件;同時,我國也不接受外國法院對以我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我國國家財產的案件享有管轄權。我國的國家豁免立場,體現在我國政府對外正式聲明和實踐之中,這是一個法律事實,並為國際社會廣泛了解。香港原有法律中有關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規定,如果與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上述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不一致,將與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相抵觸,也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區域的地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的規定,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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