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柴灣居屋山翠苑一對夫婦購入相連單位,欲拆除分隔2個單位的間隔牆打通單位,卻遭業主立案法團阻止。高院原判業主敗訴,業主夫婦堅持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辭,認為大廈公契沒有列明該幅牆屬「公用部分」,業權屬2個單位的業主共享,改判夫婦勝訴兼可打通單位,並判法團須替業主夫婦支付訟費。
原告譚詩敏於2008年購入山翠苑一個單位,其夫名下的永陞國際有限公司,則於去年2月購入相連的單位,並獲房屋委員會確認拆掉該幅間隔牆(partition wall)不會影響樓宇結構。他們於去年3月正式動工拆牆,但山翠苑業主立案法團提出反對;業主夫婦為了拆牆,去年主動入稟要求法庭代為詮釋涉案文件,豈料原審高院法官判法團勝訴,裁定間隔牆屬公用部分,拆牆屬違反公契。
上訴庭3位法官昨一致判業主夫婦上訴得直,指大廈公契根本無訂明間隔牆屬公用部分,而該幅牆並非用來分隔大廈與街道,因此也不屬於《建築物管理條例》所指的邊界牆(boundary wall),不是公用部分。上訴庭認為,2個單位圖則皆有納入該幅牆,2單位業主皆擁有及可以使用相隔牆,批准他們拆牆。
上訴庭指,假若該幅牆屬公用部分,將會產生多個異象,例如業主要在牆上鑿釘掛畫,也須經全體業主同意,而該幅牆的維修費,也將由法團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