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事件
1979年1月 中美正式建交,美國終止與台簽署的《美台共同防禦條約》,並撤走駐台美軍及軍事機構。
1979年4月 美國的《對台關係法》正式生效。該法第三條訂明解除正式的美台外交關係後,美國將令台灣能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
1982年7月 美國向台灣提出6項保證:一是美國無意就對台軍售設截止日期;二是美國不會就對台軍售議題事先與中國大陸諮商;三是美國不會在中國大陸壓力下停止對台軍售;四是美國不會修改《對台關係法》;五是美國無意扮演台海兩岸的仲裁者,美國不能施壓迫使台灣與中國大陸展開談判;六是美國不支持中國大陸對台灣主權的主張。
1982年8月 中美政府簽署《八一七公報》。美國在《八一七公報》作出以下承諾:一是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二是準備逐步減少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但該公報並無明確規定對台軍售何時結束。
2009年3月 美國眾議院通過紀念《對台關係法》30年的決議。該決議的主要內容是1979年美國國會制訂並通過的《對台關係法》,對美國與台灣的關係至為重要,美國政府應重申《對台關係法》堅定不移的承諾,也應重申支持穩固與強化美台雙邊關係。
2011年9月 美國眾議院擬議《2011年對台灣政策行動議案》。該議案的內容包括美國對台售武、將台灣加入美國免簽證範圍等。同時,它呼籲政府內閣官員訪問台灣,深化對台灣多樣化的經貿、技術等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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