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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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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港結婚權 變性人提上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1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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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Joanne(左)旁聽後批評政府無稽。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變性人W小姐為爭取與男友共諧連理,挑戰政府爭取婚權,惟去年被判敗訴後仍懷著一顆恨嫁的心,再接再勵上訴,指原審法官用40年前的案例解讀當代法例,認為自己身份證性別既已換作「女」,就可如其他女性一樣與男性結婚。高院原訟庭去年10月判W小姐敗訴,裁定《婚姻條例》裡面:「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所指的「男」、「女」是按出生時的生理性別而定;生為男兒身的W縱然在醫管局評估後完成變性手術,連身份證的性別也改為「女」,但在《婚姻條例》裡仍屬「男」,無法與男友註冊結婚。

用40年前案例 忽略醫學進步

 代表W上訴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事隔1年,W對結婚的盼望未有動搖,原審法官解讀條文時,根據40年前的案例去用染色體劃分性別,但忽略今日醫學進步,足以令跨性別人士透過手術轉換性別,亦已有多個國家或地區都准許變性人結婚,香港法庭對於有關條文的解讀應反映當代社會情況。W的身份證性別已改為「女」,在本港辦其他事務都用女性身份行事,唯獨註冊結婚時,卻被要求跟隨出世紙的男性身份,出現不一致,也令她無法享受《基本法》賦予居民的結婚權利。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質疑,《婚姻條例》之所以寫明是「一男一女」,背後理念或是婚姻會帶來後代,但變性人卻沒有生殖能力。

 W一方多次強調本案只爭取變性人可按其新性別結婚,與同性婚姻等議題劃清界線。但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反覆強調,若判W勝訴,將對婚姻的定義造成根本性改變,對其他法例也有深遠影響。政府一方又指,根據出生時的生理性別去劃分男女,是因為婚姻著重夫婦生育下一代的能力。此外,政府指出《婚姻條例》曾於2005年作出修訂增補,但都沒有觸及變性人婚姻問題。

 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Joanne旁聽後批評政府無稽,身份證並非只為方便生活所需,她又稱此案代表性意義大於輸贏,估計現有5千至1萬名的跨性別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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