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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偉明(中)表示將在立法會提出議案討論。左為周聯僑,右為個人服務業總工會總幹事丘永順。香港文匯報記者曾雁翔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曾雁翔)「打工仔」權益依賴《僱傭條例》保障,但條例卻存有漏洞。工聯會發現,有僱主制定僱傭合約時訂立「不平等」條約,僱主解僱員工的通知期,較僱員的辭職通知期短。曾有無良僱主訂下「炒魷魚」只需7日通知,但員工辭職卻要提前3年通知,否則便要賠償代通知金。工聯會促請政府修例堵塞漏洞。
《僱傭條例》訂明在僱員試用期後,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定,否則不論僱主解僱或僱員請辭,均需給予對方1個月「通知期」;而試用期間則為7日。不過,工聯會早前接獲1名酒店房務員求助,事主於試用期內被公司以7日通知解僱,但合約只列明如僱員在試用期辭職,需1個月通知,卻沒有列公司的通知期。事主向勞工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入稟,並於仲裁處獲得勝訴。惟公司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案件於10月10日審結,高等法院裁定事主敗訴。判辭指出,在法律上並沒有禁止僱主在制定合約時,勞資雙方可用不對等的通知期。
葉偉明促修訂《僱傭條例》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葉偉明表示,判辭指合約存有「不對稱」的通知期沒有違法,反映《僱傭條例》存在嚴重漏洞,無力約束僱主訂定「不平等合約」。他續稱,這種公司只定明僱員辭職的通知期,但沒有定明僱主解僱員工需要多少通知期的做法,近年似有蔓延趨勢,擔心有關案件裁決成為案例,影響數以萬計勞工,故促請政府修訂條例,並會在立法會提出私人議題討論。
工聯會權益事務委員會主任周聯僑表示,早前亦收到類似的個案,從事補習社店員的事主,其離職通知期竟長達3年,而僱主只需7日通知便可將員工解僱。他呼籲,當局在修訂法例前,打工仔在簽約時要注意合約細節,並了解通知期的計算方法才簽約。
勞處倡互諒互讓建立條款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不會評論個別案件,但是在《僱傭條例》所訂的標準上,僱主及僱員均可按個別企業情況或個人需要,互相協定僱傭條件,包括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勞工處建議僱主僱員應該以互諒互讓的態度,建立對等的僱傭條款,有助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發言人表示,如僱主及僱員就訂立僱傭條件有所爭議,或僱員懷疑其僱傭權益受損,可向勞工處查詢,以便提供適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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