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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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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反思:見死不救須負刑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1-0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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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中國+全球化

 早前,廣東省佛山市一名女童小悅悅先後被兩車輾過,在7分鐘內共有18名途人經過,但竟無人施以援手,直至一名拾荒長者陳賢妹經過,才把小悅悅救起。可惜奇蹟沒有發生。小悅悅經過數日搶救後,終告不治,結束兩歲的短暫生命。18名途人的冷漠行為引起全國熱議,社會不斷有呼聲要求政府應立法懲罰「見死不救」的行為。究竟政府應否立法?外國經驗如何?下文將作探討。 ■陳振寧、戴慶成 亞太國際關係學會

作者簡介

 戴慶成:《環球時報》、《環球人物》、《鳳凰周刊》等內地媒體撰稿人。另定期為香港《成報》、《新報》撰寫時政評論文章。電郵:taihingshing@gmail.com

 陳振寧:「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研究員。亞太國際關係學會成員。定期於香港《成報》發表評論文章。曾參與《通識詞典3》的撰寫工作。電郵:jambon777@yahoo.com.hk

正反對對碰:及時救命 VS 入罪困難

 內地社會對是否應立法懲責見死不救的行為存在正反不同的聲音。

支持

內心譴責不夠 立法阻嚇更大

 有人認為,對於「見死不救」行為,不能只限於道德譴責,要從立法的高度來予以懲治,這樣會更具阻嚇力。有心理學家指,每人皆有趨利避害之心,看到別人同樣沒有救人,內心的譴責會少很多,這在心理學上叫做「旁觀者效應」。

延誤急救黃金時間

 「見死不救」又稱「見危不助」。目前在刑法典中規定「見危不助罪」的國家主要集中在歐洲大陸。根據學者統計,歐洲有超過一半國家或地區規定「見危不助罪」。歐洲法學家認為,在現代社會裡,國家的任務不是懲罰一種不道德的思想觀點,而是要懲罰「對個別成員或法律共同體造成危害或危險的行為」;他們認為「見危不助」有害,是因為不進行救助會令傷者失去獲救的可能。因此「延誤成功避免危害的實際機會」是立法懲罰「見危不助」行為的「刑事基礎」。

反 對

或侵公民私權 適得其反

 刑法的目的是禁惡,而非引人向善。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在小悅悅被輾的事件中,兩個司機的違法行為屬於法律範疇,但路人無施救則屬於道德上應被譴責的範疇。通過立法介入道德領域,可能侵犯公民私權,反而適得其反。

 辯護理由多 取證不易

 立法懲治「見死不救」說易做難。例如,若一個人在路上受傷,有百人圍觀,但只有一個人報案,警員不可能把其餘99個人都抓起來。又如小悅悅事件,18名路人辯護的理由可能是:1.沒有看到小悅悅;2.看到小悅悅但沒搞清楚狀況;想施救但因見到太多血感到害怕而忘記報警。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追究這18名路人「見死不救」的責任?儘管肯定這18個人中存在嚴重的冷漠現象,但要認定某人是因為冷漠而不是其他原因走開,取證十分困難。

 避而遠之 違背初衷

 中國人一向喜歡看熱鬧。有人認為,若立法懲治「見死不救」的行為,日後真的有人發生意外,中國人都會立即遠離事故現場,連看情況再作打算的可能性都會大幅降低,從「見死不救」變成「每個人都躲遠點」,違背立法初衷。

法庭判決掀爭議 民心動搖

 有人認為,在小悅悅事件中,途人見死不救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較早前發生的南京彭宇案以至天津許雲鶴案,法庭都未能保護見義勇為者,判決動搖人民對中國司法制度的信心。

南京彭宇案 有違常理?

 2006年11月,南京青年彭宇在巴士站扶起一名跌倒的長者徐春蘭,將其送往醫院。其後,徐氏指控彭氏將其撞倒,並追討13萬元(人民幣,下同)的醫藥費。南京鼓樓區法院接受徐氏的說法,在一審判決書指出,如果彭氏並無撞人,他當時應協助捉住撞人者,而不是第一時間救人;可通知傷者家屬,而毋需自行將徐氏送院;彭氏在醫院墊支費用而沒有要求徐氏歸還,是「知錯」而支付的「賠償」。經調解後,徐氏願意撤訴,但彭氏要賠償幾萬元。該案令人覺得法院認為先行救人、送院和墊付醫藥費都是「有違常理」。

天津許雲鶴案 公平性存疑

 2009年10月,天津的許雲鶴停車扶起跨欄過馬路失手跌倒的長者王女士,並致電求助,但王氏卻指控許氏將其撞倒,並要求賠償。雖然沒有目擊證人和證據,但天津紅橋區法院判決指:「不能確定小客車與王老太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老太沒有接觸。被告發現原告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法院最後判處許氏敗訴,須賠償十萬多元,令人質疑判決的公平性。

怕被誣告 好人難做

 上述案件是個別事件,並不代表整個中國司法制度出現問題。但是,案件判決難免動搖人民對司法制度保護見義勇為者的信心,覺得「好人難做」,從而加強人與人之間的戒心,並鼓勵採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

 例如,2011年10月,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的街頭,一名長者摔倒,超過二十人經過都無理會,最後15名學生走過,決定由其中一人攝錄整個過程,另外幾人去扶起長者,以免被誣告。又如,2008年1月在揚州市老城菜場,一名長者摔倒,一名年輕人向前扶起,豈料其友大叫:「你趕緊鬆手,老太要是說你撞倒的,你麻煩可就大了!」年輕人嚇了一驚,即時鬆手,結果長者再跌一交,需要進行股骨頭置換手術。

海外多國設賞罰法律

 不少海外國家都透過刑法懲罰見危不助者或保護見義勇為者。

美國 •意外致傷 獲免訴訟

 《善行法案》:若施救人員在幫助其他人時造成意外傷害,可被免除法律訴訟。

 •遇危不施援 或犯疏忽罪

 《救援責任法》:規定特殊關係人之間的責任,如消防人員及急救人員有責任救助在危境中的公眾等,還有部分州份將此法律延伸至普通市民,任何人都須對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協助。部分州份更加規定,發現陌生人受傷時若不打電話求助,可能構成輕微疏忽罪。

 

法國 •故意棄救 判監5年

 法國在1994年修訂的《法國刑法典》新增「怠於給予救助罪」,具體條文規定:「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採取行動,或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並扣50萬法郎罰金。」

德國 •對己無害 必須幫忙

 《德國刑法典》第323條C項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芬蘭 •竭力保護生命 符合期待

 《芬蘭刑法典》第21章「侵害生命與健康罪」第15條規定:「凡明知他人處於致命的危險或喪失健康的嚴重危險中,但並未給予或促成救助,鑒於行為人的選擇自由和當時的狀況,該救助是能被合理期待的,以不予救助罪論處,處以罰金或6個月以下的監禁」。 ■資料來源:騰訊網、文匯網

|結|語|

立法制定懲賞機制可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是,法律總有漏洞。換言之,立法是次要問題,重要的是如何鞏固社會的道德觀念,加強人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想一想:

1. 為何小悅悅事件引起全國熱議?試從道德規範角度分析。

2. 你支持立法懲治見死不救的行為嗎?根據上文,試舉出兩個原因並加以說明。

3. 參考上文並就你所知,你在何等程度認同「人民見死不救因其公民教育不足」?為甚麼?

4. 搜集資料,香港以往有無發生過見死不救的事件?當時社會如何看待這種行為?試舉例說明。

5. 試評價香港的「好市民獎勵計劃」能否鼓勵市民積極救人。

延伸閱讀:

1. 《小悅悅之死 掀全民道德反思》,《香港文匯報》,2011-10-24 http://paper.wenweipo.com/2011/10/24/CH1110240037.htm

2. 《車主攙扶摔倒老人被判賠10萬元引爭議》,《中國日報》,2011-08-19

 註:該文概述引起全國熱議的天津許雲鶴案。

3. 《「見死不救」要立法懲治嗎?》騰訊評論,2011-10-31

 註:該文介紹其他國家立法設立懲賞機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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