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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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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祖屋久空被佔用 先確地權後業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1-3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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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祖屋若被人侵佔,取回業權首先要確定宅基地的地權,辦理相關證明後,可向法庭申請取回業權及索償。 資料圖片

 隨著內地經濟不斷發展,近年常有港人回遷內地。由於港人離開家鄉甚久,他們回到內地才發現祖屋已被他人佔用多時。港人欲取回祖屋所有權,卻因不熟悉內地法律,常常無從下手。

1960年代居港 村民佔祖屋

 港人章先生於上世紀60年代移居香港,此後其位於東莞鎮區的祖屋一直空置。直至2009年,他回內地探親時,才發現其祖屋已被同村村民李某佔用多年。章先生要求李某歸還祖屋,李某卻稱他早年以400多元的價格從章先生母親處購得此屋,因此拒絕歸還,然而李某無證據證明這一交易。章先生先後請求當地村委調解,但未果。

村民稱購房 手頭無證據

 工聯會東莞中心法律顧問、廣東今久律師事務所崔芸慶律師接到章先生求助後,經審查材料發現,章先生在內地的祖屋雖被李某佔用,但李某沒有證據證明其曾從章母處購得。同時,該房屋從未被出售、出租、或授權他人使用過,而國家、集體亦未收回,村委及其他村民均能證明該房屋屬於章先生所有,所以房屋的權屬沒有變化。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上述祖屋為章先生從父母處繼承所得,有權要求李某歸還祖屋。

工聯接求助 律師述指引

 在崔律師的指引下,章先生向當地政府申請土地確權,要求確認祖屋所佔土地的使用權歸其所有。土地確權後,李某仍拒不搬離上述房屋,章先生再次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搬離上述房屋,並賠償損失,後得到法院的支持。

 崔律師指出,若港人發生祖屋所有權糾紛或類似情況,應先向當地鎮政府申請土地確權,如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政府申請覆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土地確權後,再要求對方歸還房屋,如果對方拒絕,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歸還房屋並賠償損失。  ■香港文匯報記者 肖郎平 實習記者 王悅 東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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