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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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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銀可在內地銷售共同基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2-1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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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港銀在內地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永青)據《CEPA補充協議8》內容,銀行方面,允許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金管局發言人回應表示,何謂「共同基金」,現時沒有官方定義,相信是泛指內地所有可向公眾人士銷售的投資基金。業界相信,這為香港銀行業提供非利息收入的渠道,而香港銀行擁有豐富的銷售基金經驗,相信具備一定優勢,這亦可為內地居民提供更多優質理財服務。

 近年CEPA不斷為香港銀行業進入內地市場提供便利及優惠,以CEPA補充協議7為例,對銀行業提出三項承諾,包括:放寬外商獨資銀行或外國銀行設分行的條件,由原本提出申請前須在內地設立代辦處兩年減至一年;香港銀行在內地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開業年期及盈利紀錄要求均減半;容許香港銀行在內地建立小企金融服務專營機構,以協助香港銀行打開中小企融資市場。

RQFII可投資內地股市

 另外,CEPA將繼續支持內地合條件的證券商在港設分支,並且深化內地與香港在金融服務方面的合作,允許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方式投資境內證券市場,只細節仍有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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