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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16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原茂名市副市長楊光亮(見圖)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楊光亮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萬元;同時,查獲受賄贓款及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折合人民幣3,364萬多元、歐元2.4萬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折合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
辦案機關在查處本案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楊光亮的家庭財產折合共計人民幣4,998萬多元、港幣27.2萬元、歐元2.4萬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幣432萬元和受賄所得人民幣1,048萬元、港幣200萬元,折合人民幣3,364萬元、歐元2.4萬元的財產,楊光亮不能說明來源。
楊光亮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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