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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王穎 長沙報道)湖南省農業廳原廳長程海波(見圖)受賄案一審判決結果15日公佈。根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人程海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時,其子程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其弟程海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50萬元(人民幣,下同)。凍結、扣押在案的相關財產及物品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1997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程海波利用擔任岳陽市委副書記,常德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及湖南省農業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解決政策優惠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單獨或夥同程海良、程高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961萬元。其中單獨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3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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