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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年度開啟禮於昨舉行。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國權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目前,民事上訴案的當事人只要憑訴訟所涉款額100萬元,就可擁有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的「當然權利」。特區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有關條文在殖民統治時期制定,已經不合時宜,尤其循此途徑提交終院的上訴案,大部分都毫無理據可言,浪費公共資源,故他會在適當時候要求修訂有關法例。
2012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於昨日在中環大會堂舉行。特區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愛丁堡廣場檢閱香港警察儀仗隊後,與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黃仁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林孟達和香港律師會會長何君堯在大會堂低座音樂廳發表演說。
老舊條文不合時宜
馬道立在演說中,提出改善秉持公義工作的兩個範疇,包括民事上訴案當事人單憑訴訟所涉款額(目前為100萬元)這一點,就有權「當然」上訴至特區終院。他坦言,該條文是殖民統治時代的產物,在1997年香港回歸前100多年採用,是因為當時香港的終審機關是位於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時至今日,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已很少見,甚至可能沒有此項當然的上訴權利,反映這項權利已不合時宜。
馬道立又批評,有關條文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因循此途徑提交終院的上訴案,其中大部分都毫無理據可言,而法院因為要處理這些上訴案,令其他真正及更具充分理據的上訴,包括屬於公法範疇的上訴案,未能及早獲特區終院處理,是在浪費公共資源,司法機構和社會均不可以容許這情況繼續。
須先取得上訴許可
因此,馬道立透露,他會在適當時候要求修訂有關法例,將之改為與所有其他案件一樣,都須先取得法院的上訴許可,方能向終院提出上訴。
另一須改善的範疇,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提出的申索。司法機構於2011年9月已發出諮詢文件,並整理有關方面對改善有關的法律程序的意見,提高成本效益和精簡步驟。
馬道立在演說中提到司法機構已開展的其他工作,包括已踏入第三年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指自己滿意目前的進度,並認為改革正朝著正確方向推進。同時,針對數名法官將於未來1年左右退休,司法機構正進行招聘工作,以填補現有或將會產生的職位空缺。「我深信我們定能維持至高的專業水平,不負公眾對司法機構的期望」。
他續說,社會近年關於尋求公道的討論日漸增多。司法機構認為,香港的法律制度本身具有許多優良元素,且基礎穩固,令人自豪,但仍須不斷努力,改善每一個市民尋求公道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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