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特區終審法院首次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就剛果(金)案提請人大釋法。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指出,有人此案令國營企業可以憑藉這判決在香港享有絕對豁免權,是基於錯誤的理解,強調國營企業並非外國國家機構,而有關法律疑問既已釐清,將有利各方更好地安排相關的事務。
黃仁龍昨致辭時指出,普通法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形容剛果一案是對在新憲制秩序下施行普通法的考驗。特區終院就是案首次啟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訂下的機制,提請人大解釋《基本法》的相關條文,顯示香港最高級別的法院時刻充分準備履行職責,及在沒有先例的憲法制度下,切實應用普通法。這些如剛果(金)案的重要判決,在使香港的法制更加充實的同時,亦深化香港憲制的法理學發展,使其更趨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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