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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2011年12月發表有關立法禁止纏擾行為的公眾諮詢文件,列舉多項具體纏擾行為,包括登門造訪當「不速之客」、猛發出別人不希望接收的信息及禮物,或跟蹤、監視他人生活等,均屬違法,將可能面對刑事檢控。
諮詢文件建議,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作出的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行為,即屬纏擾行為,包括: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發出受害人不希望收到的通信、在街上尾隨受害人、注視或暗中監視受害人居所、工作地點等。若明知所做行為對其他人造成騷擾、驚恐或困擾,即觸犯刑事罪。諮詢又額外提出擴大纏擾行為定義,至集體騷擾及阻嚇合法活動,供公眾討論。
諮詢3個月 年中訂方向
諮詢文件又建議,有關騷擾罪最高罰則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有關諮詢為期3個月,直至今年3月底。特區政府將於3月初舉辦兩次公眾諮詢論壇,並於年中訂定立法方向,再交由下屆特區政府決定,但目前對立法時間表未有定論。 ■香港文匯報記者 徐海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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