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條例》第41條「違反逗留條件」:任何人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
例子:以訪客身份入境人士,法例規定不得接受僱傭工作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屬違反逗留條件
罰則: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入境條例》第42條「虛假陳述、偽造文件、使用及管有偽造文件」:向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提交的文件中,作出或安排作出明知為虛假或自己亦不信為真確的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
例子:持虛假旅行證件入境
罰則:最高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
《入境條例》第63A條「證明書作為證據」:或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或犯串謀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第38 (1) 條「未經准許入境或逗留」所訂的罪行
例子:教唆外傭從事非家庭傭工的工作,違反入境處發出工作簽證的逗留條件 罰則: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資料來源:香港法例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羅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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