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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集團式經營刑罰更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2-1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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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謝雅寶、林裕華)內地中介人徐莉上月中陪同一名將近臨盆的內地孕婦李小會經落馬洲管制站入境時,李突然穿羊水,急召救護車到威爾斯親王醫院分娩。沙田裁判法院裁定,徐莉2項罪名成立,是當局首次成功檢控協助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中介人個案。裁判官指出,為遏止中介人無視他人生命的危險行為,故判刑必須有阻嚇性,又警告若中介以集團式經營,刑罰或更重。

 29歲被告徐莉為內地居民,今年1月15日凌晨1時許,陪同一名未預約分娩服務的內地孕婦李小會,經落馬洲管制站過關時,李突然穿羊水,急召救護車到威爾斯親王醫院分娩。入境處職員調查後,證實徐莉是中介人,涉干犯兩項罪名被拘捕。沙田裁判法院昨日裁定,徐莉2項罪名成立。

威脅母嬰安全 判刑須具阻嚇性

 主任裁判官馬漢璋(見圖)稱,徐莉協助未有預約的內地孕婦在臨盆前「衝關」來港產子,嚴重威脅母親和嬰兒的性命,並加重香港醫療資源和人手壓力,導致近期內地孕婦「衝急症室」產子問題,引起社會關注、不滿和憤怒。

 他批評,徐莉以中介人身份協助未有預約的內地孕婦「衝關」收取報酬圖利,有唆使他人和推波助瀾之嫌,並相信倘沒有中介人唆使和推波助瀾,一般沒有預約的內地孕婦不會冒險「衝關」產子,加上該案並非一般的違反逗留條件案件,而是首次成功檢控協助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中介人個案,故量刑必須有一定阻嚇力,以反映案件和刑責的嚴重性。

 馬漢璋指出,因被告認罪、有悔意,且屬小本經營,本應可降低量刑起點,但因是香港首次成功檢控協助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中介人個案,須加重量刑起點以起阻嚇作用。他警告,若將來有更大規模的犯案手法或集團式經營,法庭或會判處經營者更高刑罰。他又補充,法院是次只針對未有分娩預約而來港「衝關」的內地孕婦,已預約的「雙非」孕婦另作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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