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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大修:逮捕一天內通知家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3-0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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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向大會作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新華社

 香港文匯報訊(兩會報道組 劉凝哲) 素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在昨日正式迎來第二次大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兆國昨日表示,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條,主要內容有八大方面(見表一)。法律完善證據制度,首次在刑訴法中確立非法證據排除,進一步從制度上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行為。此外,刑訴法修改還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明確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須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王兆國昨日在全國人大全體會議上作《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說明時指出,中國現行刑訴法於1979年制定,於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進行修正。此次刑訴法修改堅持統籌處理好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著力解決在懲治犯罪和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同時堅持「既要與時俱進,又不超越現階段的實際」,法律修改並未盲目照搬外國的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

尊重保障人權寫入第一條

 本次刑訴法修正案共有110條,涉及八大方面內容。首先,法律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修正案第一條。中國憲法已明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原則,而刑訴法在程序設置和具體規定中更貫徹這一原則。此次明確寫入刑訴法,既有利於更加充分體現中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於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

 完善證據制度,亦是此次刑訴法修改的重要看點。在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方面,草案明確具體標準: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此外,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

 此外,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為從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草案還增加規定了拘留、逮捕後及時送看守所羈押,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和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制度。

拘涉恐嫌犯可緩通知家屬

 曾引發爭議的「秘密逮捕」規定被取消。今次提交審議的修正案草案明確,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至於「秘密拘捕」問題的界定,草案明確,將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此外,刑訴法修正案還明確,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當拘留須立即釋放。公安機關對於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至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檢察院應在14日以內決定是否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而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院應在1個月內做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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