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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涉偽證案 同案偵查機關須迴避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3-0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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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文匯報訊 (兩會報道組 劉凝哲) 「律師偽證罪」亦是刑訴法修改中的重點。與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相比,今次提交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草案進一步明確「律師偽證罪」中,同案偵查機關須迴避,且須及時通知涉案律師所在律所或所屬律協。

 現行刑訴法第38條,被俗稱為「律師偽證罪」。這條旨在規範律師執業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曾被當作打擊報復律師的工具。今次刑訴法修改,增加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律協」。

 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見圖)表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中國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訴訟的參與人、當事人都須遵循這一原則,任何人在訴訟過程中作偽證都需要進行追究。

 郎勝坦言,「律師偽證罪」的確曾引發一些律師擔憂:在現實中會不會出現司法機關輕易的,或者較隨意地對律師採取審查手段或者措施。針對這樣的問題,刑訴法專門作出同案偵查機關迴避的規定,以此來保障律師較好的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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