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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毒駕男子的客貨車泊車時失控撞向前面貨車車尾。香港文匯報記者鄧偉明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香港仔前晚發生疑是針對藥駕及毒駕新法例實施後首宗毒駕事件,一名男子駕駛客貨車在香港仔大道泊車時,突失控飆前撞及停泊路旁貨車,釀成3車串燒,意外中幸無人受傷,但警員到場發覺肇事司機神志模糊,疑曾索K後駕駛,並在車內檢獲小量疑是「K仔」毒品,於是即場為其進行「損害測試」,結果未能通過,遂以涉嫌毒後駕駛將其拘捕,成為新例通過8日後首宗毒後駕駛事件。
涉案被捕客貨車司機姓高、33歲,事後通過酒精呼氣測試,但涉「在藥物影響下駕駛」及「藏毒」2罪被扣查。
車內檢K仔 涉藥駕藏毒2罪
事發前晚深夜11時36分,一輛客貨車沿香港仔大道東行,途至68號對開欲停泊路邊,期間突飆前猛撞停在前面的貨車,並將貨車推前撞及另一輛客貨車,釀成3車串燒,幸無人受傷。
警員到場發覺肇事客貨車司機神志模糊,並在車內發現小量疑是俗稱「K仔」的氯胺酮毒品,懷疑有人毒後駕駛,即場向該名司機進行「損害測試」,包括檢查司機瞳孔、提出簡單問題及要求以手指指鼻,結果3項都未能通過,遂以「在藥物影響下駕駛」及「藏毒」罪將姓高司機拘捕,帶署作進一步藥駕測試。
嚴打毒駕及藥駕的法例上周四(15日)已正式生效。任何人駕車時若血液或尿液含有6種「指明毒品」,即海洛英、「K仔」氯胺酮、冰毒、大麻、可卡因及搖頭丸的任何濃度,不論駕駛能力有否因而受損,即屬違法。違例者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如屬首次定罪,罰停牌不少於2年,再犯停牌不少於5年。
新例上周四生效 初犯停牌2年
倘司機受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可被處更嚴厲的刑罰。如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影響下駕駛,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亦屬犯罪。法例亦賦予警方權力抽查懷疑藥駕或毒駕司機,警方會以3部曲檢查司機,先在街上截查司機,若有懷疑,便帶返警署進一步測試,如不合格,便帶至公立醫院檢驗血液或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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