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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公司條例》,保薦人須就招股章程內的不真實陳述 (包括重大遺漏) 或嚴重失當,負上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按條例,最高監禁3年及罰款70萬元
2. 規定每宗上市只可委任一名保薦人,或對每宗上市可委任的保薦人數目設立上限
3. 在提交上市申請時,保薦人應已完成絕大部分盡職審查工作
4. 應在港交所網站登載招股章程的首份草擬本
5. 保薦人應透徹地認識及了解公司狀況,不應對公司的陳述照單全收
6. 與核數師、律師、董事及其他專家合作和討論,以評估有關公司所有資料
7. 保薦人應透過盡職審查,合理地信納招股章程所載的資料均屬實、準確及完整
8. 保薦人的高層應監督盡職審查的進度及水準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周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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